2.在"设置DD功能DD微信手麻工具"里.点击"开启".
3.打开工具.在"设置DD新消息提醒"里.前两个选项"设置"和"连接软件"均勾选"开启"(好多人就是这一步忘记做了)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主要功能: 1.随意选牌2.设置起手牌型3.全局看牌4.防检测防封号咨询软件1添加微信《5492323》软件介绍:
1.99%防封号效果,但本店保证不被封号。2。此款软件使用过程中,放在后台,既有效果。3。软件使用中,软件岀现退岀后台,重新点击启动运行。4遇到以下情况:游/戏漏闹洞修补、服务器维护故障、政/府查封/监/管等原因,导致后期软件无法使用的,请立即联系客服修复。5本店软件售出前,已全部检测能正常安装使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网络主播虚假申报偷税案件。涉案人员程虎(网名:厦门小程)通过虚假申报网络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收入及成立个体工商户线上销售商品取得的经营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针对该违法行为,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收入多元问题初步显现
2023年6月,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疑点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厦门市某平台带货主播程虎2020年至2022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收入,均未达到5000元的起征点。这与程虎作为拥有500万粉丝且长期进行直播带货的视频达人身份不符,存在少报收入、偷逃税款嫌疑。
为准确掌握其真实收入情况,检查组对程虎在某平台的直播带货情况进行取证,发现程虎直播销售的商品不仅来自平台商家,还有一部分来自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不仅有带货佣金收入,还有商品销售收入,涉及线上销售及线下发货等多个环节,多种经营模式。
为确定上述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从而界定收入性质,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平台商家及供货企业调取物流发货数据,询问程虎及业务相关人员关于其直播带货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细节,并取得经营资料。
综合多方数据并分析研判,检查人员最后还原了程虎直播带货的经营模式。程虎一方面通过线上对接平台商家,在直播间为其销售商品,商品发货及退换货均由平台商家对接,该模式下程虎取得的是销售佣金收入;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线下对接厂商供货并在直播间进行销售,消费者在线上下单后由厂商直接发货,退货及售后则由程虎的个体工商户处理,该模式下程虎取得的是商品销售收入。
账目混乱企图逃避缴税
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程虎并未按法律要求设置账簿,仅用笔记本简要记录收支明细,且字迹模糊,几乎无法从中确认其真实财务情况。同时,程虎在通过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对接厂商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基本采取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无票的体外循环模式。
为进一步理清其真实收入,检查人员从直播平台入手,依法向平台方调取其账号后台的直播销售流水、销售明细、结算记录等数据,结合提现账户资金流水、微信支付宝账单进行业务流、资金流数据交互比对,最后确认程虎2020年至2022年取得带货佣金收入352.89万元,个体工商户商品销售收入749.85万元。
综合以上情况,检查组认定,程虎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个人从事商品代销等劳务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程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经营所得的规定。据此,检查组确认了程虎存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款121.13万元的违法事实。
认清法理主动接受处罚
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检查人员注重法理情相融,充分运用说理式执法,引导程虎进行合规性整改。在税务机关政策解读以及大量事实证据面前,程虎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真实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程虎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程虎表示,这次案件给自己带来了深刻教训,今后将加强税法学习,强化法治观念,严守合规底线,做到诚信纳税、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