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途游四川麻将这款游戏可以开挂,确实是有挂的,通过添加客服微信【8700483】
2.在"设置DD功能DD微信手麻工具"里.点击"开启".
3.打开工具加微信【8700483】.在"设置DD新消息提醒"里.前两个选项"设置"和"连接软件"均勾选"开启"(好多人就是这一步忘记做了)
来电者自称姓Z,是2014年一起盗窃案件的被告人,他在使用百度查询自己姓名的时候,发现网上有一篇我写的学术性文章中,引用了关于他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刑的判决书,认为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如果不删的话,将要采取法律行动云云。 我其实挺能理解Z先生的,自己十多年前的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想必经过改造也已重新做人,而且对法律也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已经能主动适用法律武器来维权,这既是个人法律思维的成长,也体现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我衷心地为他感到欣慰。 但是,以我在学术文章中引用了他真名实姓的刑事判决书,就认为是一种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似乎对法律的理解还有需要提升的地方。 1、文章中引用的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一、文章中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涉案判决书肯定属于个人信息,真名实姓,必然具有“可识别性”。但是,判决书中的信息属于公开内容,不构成个人隐私,因此文章中引用裁判文书的行为,不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第三、原文转载行为,不含侮辱诽谤性质的内容,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尽管判决书是对当事人盗窃行为的认定和判罚)。 第四、剩下的就只有一个问题,我在文章中引用当事人判决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当事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我认为,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 如果在学术性文章中展示的信息内容与裁判文书公开信息一致,并未对该信息进行不当篡改、处理,不违背司法公开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未违反立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当然,这种引用行为客观上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困扰,是也是司法公开后个人必须承担的必然代价。 最后,我考虑到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还是删除了相关文章。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1-08 16:46:39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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