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半年多后,《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也相应调整发布。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评级办法》),旨在进一步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
《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评级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评级。
根据《评级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等七个部分,较之前增加“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评级指标由定量和定性两类组成。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5%)、资本管理(15%)、风险管理(25%)、合作机构管理(10%)、专业服务质量(10%)、消费者权益保护(15%)、信息科技管理(10%)。每一项评级要素满分均为100分,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综合得分按照各评级要素权重汇总形成。在评级综合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在监管评级级次设置上,《评级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而此前,消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
《评级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消费金融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全面反?/span>